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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51-1号原告曹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以曾某名义登记的陕XX爱玛仕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现原告用以曾某名义登记的陕XX爱玛仕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曾某亦表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以曾某名义登记的陕XX爱玛仕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户予以冻结。(在车辆冻结期间,由曾某保管、使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车辆买卖、赠与、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