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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胜与刘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彤美,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与被执行人刘彤美(2014)汀民初字第26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彤美有房屋一栋,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918号案],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4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