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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飞宇与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宇,张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陆飞宇。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宇与被告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