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飞宇与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宇,张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陆飞宇。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飞宇与被告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