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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孔杰与张广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杰,张广西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朱孔杰,居民。被告张广西,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孔杰与被告张广西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孔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孔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孔杰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孔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