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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艺铭与王娟、陈熙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艺铭,王娟,陈熙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丁艺铭,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王娟,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熙皓,男,200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艺铭与被告王娟、陈熙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丁艺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丁艺铭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