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明杰与冯翠婷、肖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冯翠婷,肖军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明杰,男,1971年8月6日生。被告冯翠婷,女,1987��6月2日生。被告肖军旺,男,1988年12月29日生。原告王明杰诉被告冯翠婷、肖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王明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