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照坤、陈春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照坤,陈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泽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照坤,农民。被执行人陈春娥,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陈春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有存款6000.00元。现因需对该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