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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照坤、陈春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照坤,陈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泽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照坤,农民。被执行人陈春娥,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陈春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有存款6000.00元。现因需对该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号18×××99)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