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候财与张志军、闫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候财,张志军,闫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候财,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闫忠强,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候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志军、闫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志军、闫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670元。执行中申请人李候财与被执行人张志军、闫忠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张志军、闫忠强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13万元。上述款项于和解当日由被执行人张志军给付申请人10000元。下欠12万元由二被执行人从2015年6月份起依次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保全费970元、执行费6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事初字第08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