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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铁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重铁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重铁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一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廖某携带断线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在襄渝二线铁路大桥K778+590M处,采取掀开铁路路基边的贯通地线盖板、用断线钳剪断电线的手段盗窃通鼎牌DHS1*35MM贯通地线(以下简称贯通地线)51.6米,价值人民币2012元。后廖某将贯通地线剥皮后获铜线16千克,次日销赃给徐某获款500元,已挥霍。破案后从徐某处追回铜线16千克(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和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人徐某的证言,贯通地线价格鉴定意见,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4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廖某又在襄渝二线铁路大桥K778+590M附近采取同样的手段盗窃同品牌贯通地线53.2米,价值人民币2074元。剥皮后获净铜线16.5千克,次日销赃至王某某处获款504元,已挥霍。破案后从王某某处追回净铜线16.5千克(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贯通地线价格鉴定意见,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廖某盗窃二次,价值人民币4086元。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归案并扣押断线钳和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2)重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技术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工具痕迹鉴定意见等综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判处被告人廖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铁路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上述所判罚金,被告人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廖某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4086元予以退赔。三、本案查获的铜线和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俊东审 判 员  王 勍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