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执字第4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召权与倪明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权,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召权,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倪明,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权利人王召权与义务人倪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沪普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倪明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召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倪明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倪明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三套,地址为上海市龙漕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安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金平路XXX弄XXX号,上述房产因另案已被正式查封,本院至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的手续。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及可供扣划的钱款。2015年7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涉及共有人的权益,故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普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