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勇力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力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力,绰号大力,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维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勇力雇佣工人携带油锯等工具窜至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桂头窝”山,盗伐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速生桉木。经鉴定,采伐迹地合计原材积14.11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2.4095立方米。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李勇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黎某积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勇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勇力辩称其没有盗伐林木,其认为鉴定的数量过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勇力系黄金镇三合村村民,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2月6日至7日,雇佣工人携带油锯等工具窜至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桂头窝”山,盗伐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速生桉木。2015年2月7日,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护林员巡山时发现盗伐行为后报警,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警后到达盗伐现场,抓获盗伐林木的其中一名工人,经初查,确定被告人李勇力涉嫌雇工盗伐林木。2015年4月22日、4月24日,该公司护林员在该山巡查时均再次发现盗伐行为,于4月24日报警后,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盗伐现场将被告人李勇力抓获归案。经依法对砍伐林木进行鉴定,采伐迹地合计原材积14.11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2.4095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护林员于2015年2月7日10时报案至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该局经初查,确定黄金镇三合村人李勇力涉嫌雇工盗伐林木,以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于同年4月24日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勇力于2015年4月24日在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被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现场抓获。3、证人黎某积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其在巡山时发现位于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的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桉木被李勇力雇佣三名工人盗伐。工人用油锯和手拉锯砍伐桉木,将靠近林道两旁的桉木进行砍伐。被盗的桉木曾被运载。2015年2月7日其和森林分局的民警现场抓获一名江西籍工人,其他两名工人逃跑了。2015年4月22日其在巡查亚太森博公司的桉木时,再次发现李勇力雇两名工人在盗伐桉木,2015年4月24日上午又发现情况后向森林分局报警,并会同森林分局的民警一同到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现场抓获李勇力。同时在现场发现一名光头的砍伐工人逃跑了。4、证人文某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四川籍人,受雇于被告人李勇力砍伐桉木的经过。2015年2月6日10时许,其接到李勇力电话,李勇力称其之前雇佣的贵州籍砍树工人被解雇了,叫其多叫几名工人帮他砍树,按每吨140元计酬,其答应了并叫上邹某生,于当天与邹某生到李勇力家并住在其家里。2015年2月7日7时左右,李勇力带其和邹某生去大岽山的一处老坟墓,并吩咐其把坟墓周围的桉树都砍掉便离开了。其与其他两名工人留在山上砍树,在山上其用油锯把桉木砍倒后,锯成2米或4米不等,另外两名工人把砍伐好的桉木抬到山下路边堆放,一直砍伐到当天11时左右,其三人才下山到李勇力家里吃饭。当天13时左右,其三人又回到山上砍树。14时左右,李勇力到山上告诉其三人17时会有车过来把砍掉的桉木运载走,然后李勇力就离开了。16时左右,其三人在砍树时看见有警车过来便四处逃跑,三人之中就其被现场抓住了。并证实其砍树的地点位于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权属不知道是谁的,也不知道李勇力有无办理合法砍伐手续。其三人大约砍了6吨的桉树,砍伐工具有油锯和手锯,油锯是其的,手拉锯是李勇力的事实。证人文某祥对被告人李勇力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就是其2015年2月7日砍伐桉木的现场。5、证人徐某异的证言,证实其早年认识文某祥,文某祥系砍伐工人,受雇于李勇力到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砍伐桉木。2015年2月4日李勇力告诉其,在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有一百多吨桉木要砍伐,并要把砍伐的桉木卖给其。2015年2月7日李勇力联系其下午去运载桉木,后来桉木被查获,其听说是盗伐桉木,就没有去运载。当天被查获时,李勇力用手机联系其说,他在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雇工砍伐桉木被森林分局查获,要其打听分局有无去查获。其后来听说李勇力是在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雇工盗伐桉木,便没有理会李勇力的事了。6、证人阿首某叶的证言,证实其系受雇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到三合种树的,由老乡带过来。一共八人,跟其一起过来的一名光头男子到三合后就没跟其七人一起了,听说光头男子上山砍树了。7、证人吉面某洛的证言,证实其系受雇的种树工人,种树地点在老板家的山脚下,山上是老板雇工人砍桉树的地方。其2015年4月24日上午到老板家,下午刚到山脚下就发生老板雇工人砍桉树被查获的事情。8、证人马黑某石的证言,证实其系受雇佣的种树工人,2015年4月24日下午发现老板雇佣工人在山上砍伐树木,在砍伐树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在查获时有一个光头工人从山上跑下来,跑掉了,老板在现场被抓获。9、证人李某生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镇三合村的村干部,黄金镇派出所打电话到村里面,其才知道李勇力砍伐林木一事。李勇力盗伐的桉木是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李勇力盗伐林木的地点是位于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中栏自然村的山。该山是中栏自然村村民李某防的,现租给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桉树。李勇力没有去村委商量过砍伐林木的事,即使李勇力有问村委,村委也不可能允许李勇力砍伐林木的。李勇力没有说过要修坟墓的事,李勇力砍伐的桉木应该是用来卖的。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砍伐迹地小山名为“桂头窝”,并在现场提取红色油锯一把。11、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桂头窝”采伐林木的数量合计原木材积14.11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2.4095立方米,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李勇力。12、作案工具油锯两把、手拉锯一把,证实被告人李勇力雇佣的工人砍伐桉木时所使用的工具。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7日扣押了文某祥的油锯、手拉锯各一把,现场提取油锯一把,并随案移送本院油锯两把、手拉锯一把。丰顺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6日将桉原木归还给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4月26日接收桉原木的工作人员邓小健的身份。1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勇力,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6、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中栏自然村“桂头窝”山是大岽山中的一个小地方山名。17、林权证一份,证实涉案林地所有权权属黄金镇三合村,林木所有权权属亚太森博(梅州)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8、被告人李勇力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李勇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雇工在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桂头窝”山砍伐桉木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2月6日至7日砍伐了两天,第二次是2015年4月20日到21日砍伐了两天。“桂头窝”山原本是权属其父亲四兄弟,后来租给了日照森博公司,现林木属于日照森博公司。其本想在山上为其曾祖母和父母修筑坟墓,把坟墓周边的桉木砍伐后想卖掉换钱。其第一次雇两名江西籍工人砍树,第二次雇两名贵州籍工人砍树。其跟工人说因要修建坟墓,所以雇工人砍桉木,工钱以每吨150元计算,工人不知道是盗伐。砍伐前其带工人到山上指出砍伐范围,把坟墓周边的大小树木都砍掉。其没有参与砍伐,但其在现场指定范围给工人砍伐,工人自带油锯和砍刀进行砍伐。砍伐后裁成2米长,大小不一,山上还遗留一些砍倒未裁取的。第一次雇工砍伐的桉木约5立方米卖给了“老三”,已运载走,第二次砍伐的桉木全部在山上未运走。其雇工盗伐桉木没有合伙人,也没有经过森博公司的允许。被告人李勇力对案发现场丰顺县黄金镇三合村大岽山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李勇力在庭审中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辩解称其砍伐桉木是为了做风水,经村干部同意,不是盗伐林木,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其没有雇佣文某祥去砍树,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的数量过高,并提出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处理的要求。对被告人李勇力的辩解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被告人李勇力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有证人黎某积、文某祥、徐某异等人的证言,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其盗伐林木的经过。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勇力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本案鉴定意见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且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依法通知被告人,该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因此,对于被告人提出其没有盗伐林木、认为鉴定数量过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此外,被告人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勇力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被告人李勇力在公安机关曾作有罪供述,但在庭审时翻供,拒不认罪,无从轻处理的情节,因此,对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以及从轻处理的要求,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力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佣工人砍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力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勇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汽油锯两把、手拉锯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佳强代理审判员 李敏顺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本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