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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洪娥与刘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娥,刘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娥,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庆祥,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李洪娥与刘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96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