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江苏凯富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江苏凯富铸业有限公司,周青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649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浩芳,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公路七圩港北首。负责人刘方会。被执行人江苏凯富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六组。法定代表人刘方会,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青运。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江苏凯富铸业有限公司、周青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归还靖江市斜桥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约期自2015年起1月至2017年1月间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下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江苏凯富铸业有限公司、周青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的所有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方会因涉嫌刑事案件于2015年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靖江市合兴汽车配件制造厂的所有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方会因涉嫌刑事案件于2015年1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岭审判员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