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元来与李中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来,李中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马元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虎,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中启,居民。原告马元来与被告李中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大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元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中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元来诉称:2013年5月至7月,被告李中启多次购买他的硅铁,经陆续还款,尚他货款10100元。2014年9月15给他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半月还清,但至今未还。欠条上的数字“10010元”系被告笔误,实际欠款为101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生欠款101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中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被告李中启多次向原告马元来购买硅铁,共欠硅铁款101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硅铁款10010元壹万零壹佰元半月还清李中启2014.9月15日”。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李中启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从事商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案被告李中启从原告马元来处购买硅铁,共欠原告硅铁款10100元,有被告李中启出具的一份欠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中启支付欠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诉称欠条上的数字“10010元”系被告笔误,实际欠款为10100元,有欠条上的大写“壹万零壹佰元”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中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中启支付原告马元来硅铁款10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李中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