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婷婷2000年10月25日出生,婚生儿子王久泰2004年8月18日出生,均随被告生活。三、原、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