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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婷婷2000年10月25日出生,婚生儿子王久泰2004年8月18日出生,均随被告生活。三、原、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