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才(财)旺与兰颜杰、董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财)旺,兰颜杰,董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张才(财)旺。被告兰颜杰。被告董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旺与被告兰颜杰、董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旺撤回对被告兰颜杰、董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审判员 卢 健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