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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才(财)旺与兰颜杰、董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财)旺,兰颜杰,董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张才(财)旺。被告兰颜杰。被告董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旺与被告兰颜杰、董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旺撤回对被告兰颜杰、董义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审判员  卢 健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