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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邵红刚与李建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红刚与李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邵红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邵红刚与李建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次执行标的58812元,案件受理费1188元,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6711元,尚欠43289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4)乌垦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从丹审判员  张高豫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