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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抡、王亮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抡,王亮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李抡,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人王亮亮,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抡和王亮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6月3日,经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上述申请人就王亮亮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就王亮亮受伤一事,李抡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赔偿王亮亮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定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王亮亮受伤赔偿一事就此了结。王亮亮不再就此事向李抡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抡与王亮亮2015年6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