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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唐世果与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世果,丰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世果,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滨,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丰县工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堂,丰县中医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菅峰,丰县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训江,丰县中医医院职工。再审申请人唐世果因与被申请人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世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8月9日申请人打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昏迷,被送至被申请人处抢救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63天。2012年9月26日申请人经丰县人民医院诊断,除胸12椎压缩性骨折外,还有颈4-7椎间盘轻度后突、腰2-5压缩性改变、腰3-5椎间盘轻度膨出等多处伤情。丰县中医院在为申请人诊疗期间存在漏诊,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治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4)丰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主要依据徐州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医学会的主观推断和臆测,无科学依据,原审据此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丰县中医院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规范,不存在漏诊和医疗过错。审查过程中,唐世果提供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5月19日检查报告单6份,证明丰县人民医院及徐州医学院检查出申请人颈4-7椎间盘轻度后突、腰2-5压缩性改变、腰3-5椎间盘轻度膨出,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诊疗期间存在漏诊。经质证,丰县中医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时间是2011年8月份,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漏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在原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选择由徐州医学会对丰县中医院是否存在漏诊进行鉴定,且鉴定时唐世果提交的2012年9月29日丰县人民医院MR(片号34584)记载:颈4-7椎间盘轻度后突、腰2-5压缩性改变、腰3-5椎间盘轻度膨出,徐州医学会在掌握全面鉴定资料的情况下,经专家组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申请人主张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唐世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世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萍审判员  史炜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