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北海村。法定代表人李庆龙,总经理。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华路110号。法定代表人LIUXIAOMI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明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金钞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