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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意林摩托车配件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丘市意林摩托车配件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付忠,职务不详。被告:任丘市意林摩托车配件销售处。代表人:王中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意林摩托车配件销售处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丘市建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