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瑛与任成秀、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瑛,任成秀,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瑛。委托代理人张云国,泰安岱岳尊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成秀。被告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617号。法定代表人任成秀,改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瑛与被告任成秀、被告山东仁博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李瑛负担。审 判 长 陈国鹏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