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郑丽娟、黄飞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郑丽娟,黄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34-1号原告:王莉莉,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郑丽娟,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黄飞,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王莉莉与郑丽娟、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莉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王莉莉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飞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莉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雨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