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夼村南。法定代表人宁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国际海水浴场。法定代表人仲维涛,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4)威经技区商初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