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维俭申请陈连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俭,陈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俭,男性,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连东,地址青冈县青岗镇。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李维俭申请陈连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连东应支付申请人李维俭案款11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连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青法执字第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