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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鲁旭清与朱光建、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旭清,朱光建,曾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40号原告鲁旭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仁祥。被告朱光建。被告曾丽英。原告鲁旭清诉被告朱光建、曾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归还借款53150元及利息(按银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光建、曾丽英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2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朱光建于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鲁旭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53150元,约定按月利率32‰支付利息,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若违约,被告朱光建愿意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之后被告朱光建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鲁旭清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光建、曾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鲁旭清借款531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鲁旭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1455元,由被告朱光建、曾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