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山东金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金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30-1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金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周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山东金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S1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供的登记在案外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S1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