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执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李杰、刘继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李杰,刘继昌,刘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李杰,居民。被执行人刘继昌,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1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直至满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