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正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06号罪犯陈正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55元及赃物黄金饰品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1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正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