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付品红与张树春、冯春、李圣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品红,张树春,冯春,李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付品红,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树春,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冯春,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圣川,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张树春与付品红,冯春,李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树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