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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振娟与王思红、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思红,赵振娟,王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红。委托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娟,经商。委托代理人:应学莉,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友。上诉人王思红为与被上诉人赵振娟、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4)丽庆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思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思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思红撤回上诉,各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思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