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新燕、窦玉发与被执行人李双志、李永军、付金辉、潘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玉发,谢新燕,李双志,李永军,付金辉,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窦玉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新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双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付金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潘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双志、李永军、付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志、李永军、付金辉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军账户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元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