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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军海与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军海,王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军海,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芬,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男,1979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存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军海因与被上诉人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6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军海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军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军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