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军海与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军海,王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军海,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芬,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男,1979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存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军海因与被上诉人王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6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军海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军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军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