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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号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冯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漫龙,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朱泳亮。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草坪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体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新草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漫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天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新草坪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老鹰草”和“运动草”,并由原告在被告的高尔夫球场进行种植和两个月的养护;两种草共种植31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7.8元,共计234万元。2011年7月2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两种草的种植面积增加1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为7.8元,共计增加草坪款117万元。2012年1月15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更改协议》,将《销售合同》草茎植草30万平方米中的5万平方米改为1.5万平方米满铺草皮,原合同价格234万元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种植和养护草坪,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截止2013年2月1日,被告共付给原告257万元,尚欠94万元未付。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草坪款9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2日至还清草坪款之日止)。被告乐天体育公司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清新草坪公司(甲方)与被告乐天体育公司(乙方)于2010年9月9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主要约定:“二、基本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TifEagle(草茎)和TifSport(草茎和草坪)用于18洞球场所有果岭、球道、发球台、长草区和练习场用草,乙方并种植和养护。三、合同价款:3.2乙方供应18洞全部草种价格:美国认证TifEagle和TifSport,综合单价:7.8元/平方米;注:乙方所供应TifSport草坪满铺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五、付款方式:5.1、合同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5.2每五万平方米种草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60%,人民币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元肆仟元整);5.3种完两个月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在支付20%;5.4依照合同单价按实结算支付余款;5.5乙方提供等额草坪发票。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每日合同总价0.1%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除为止;十一、争议和纠纷处理:遇到争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合同生效和终止: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一式两份,货款结清合同终止,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2011年7月2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TifEagle和TifSport两种草的种植面积增加1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为7.8元,百幕达系列“运动草”草坪满铺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增加15万平方米草种使用开始后,每完成5万平方米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所补充协议金额的20%,人民币234000元。种植两个月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再支付40%。2012年1月15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更改协议》,将《销售合同》草茎植草30万平方米中的5万平方米更改为1.5万平方米满铺草皮,原合同总造价2340000元不变。《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清新草坪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200000元预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更改协议》后,原告清新草坪公司依照合同种植和养护草坪,被告乐天体育公司按照根据原告植草工程的进度进行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截止庭审时,被告乐天体育公司共支付给原告清新草坪公司257万元货款,尚欠94万元货款未付。原告清新草坪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乐天体育公司付款未果,遂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前所诉。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更改协议》、工程进度审批表、植草工程验收函、汇兑来帐凭证、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更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货款。原告清新草坪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种植和养护草坪,被告乐天体育公司根据原告植草工程的进度进行验收及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乐天体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给原告清新草坪公司20万元,双方确认完成工程进度款为331万元,以上合计351万元,和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货款总价一致。现原告清新草坪公司确认已经收到257万元的货款,请求被告乐天体育公司支付尚欠的94万元货款,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迟延支付货款损失的计算,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被告在《销售合同》约定“5.5、依照合同单价按实结算支付余款。”双方的约定未能明确结算的日期,则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因被告乐天体育公司不到庭核对原告清新草坪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视为被告乐天体育公司放弃权利,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已对原告清新草坪公司提供的原件核对,对上述原告清新草坪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乐天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940000元给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二、限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94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支付清货款时止)给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茂名市乐天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海南清新丽禾草坪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辉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人民陪审员  邓渊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此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佩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