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赛芳与赵为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赛芳,赵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90号(2015)崇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陈赛芳,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赵为兰,女,1961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赛芳与被执行人赵为兰(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63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为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陈赛芳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赛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