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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飞光与郝旭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光,郝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杨飞光(曾用名杨伟光),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旭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飞光与被执行人郝旭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剩余因被申请执行人郝旭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苗      建      军审判员 赵建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