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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韩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姜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田敬勇,肥城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甲,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冯方方,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与被告姜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敬勇,被告姜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方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与被告通过朋友的QQ空间认识,认识后按农村风俗照相订婚,2012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我怀孕4个月被告出国打工。2013年5月20日生一对双胞胎男孩,取名姜某某乙、姜某某丙。结婚后我与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和父母对我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一个,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姜某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之后原告追随被告在青岛打工生活,婚前两人经过充分了解,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更加牢固。现在原告因有外遇提出离婚,但对于原告的过错,被告为了孩子、家庭原谅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姜某某甲通过网络相识,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20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姜某某丙、姜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24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现已结婚三年有余,且育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应放弃离婚念头,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感情交流,互相沟通,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姜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