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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担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迟云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担字第10号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鄢国松,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德志,男,出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系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迟云梅,女,出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迟云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