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央雪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央雪,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林央雪。委托代理人夏斌。被告XX海。原告林央雪与被告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林央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