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央雪与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央雪,XX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林央雪。委托代理人夏斌。被告XX海。原告林央雪与被告XX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林央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