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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迟宝庆与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宝庆,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迟宝庆,汉族,聊城市。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迟宝庆的申请,于2015年6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迟宝庆与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