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金某甲,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告金某甲和被告朱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因被告朱某家庭责任感差,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朱某于2012年、2013年两次分别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金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处理子女抚养费。原告金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金某甲身份情况。证据2、婚姻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金某乙的户籍状况。证据4、两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法院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辩称,被告朱某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金某甲抚养,但被告朱某收入不高,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朱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朱某对原告金某甲提交的证据1至4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金某甲提交的证据1至4依法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和被告朱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朱某于2012年、2013年两次分别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双方仍不能和好。为此,原告金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如诉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因婚后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金某甲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朱某无能力抚养婚生子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是本案被告朱某的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被告朱某不得免除该项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金正大由原告金某甲抚养至成人,被告朱某于每年度的10月1日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金额的二分之一(2015年度为8681元),向原告金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婚生子金正大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支行;账号:17×××50;汇款用途:×××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廖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佘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