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常书信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书信,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常书信。被执行人王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书信与被执行人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王龙已给付案件款及利息17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