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叶鹏飞与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鹏飞,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79号原告叶鹏飞,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叶旗俊(系原告的父亲),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涛,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69号1001单元A区。法定代表人林涛。被告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熊强。原告叶鹏飞与被告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各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