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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叶鹏飞与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鹏飞,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279号原告叶鹏飞,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叶旗俊(系原告的父亲),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涛,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69号1001单元A区。法定代表人林涛。被告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熊强。原告叶鹏飞与被告林涛、华炫(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潮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各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