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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恢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守志与何金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志,何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恢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志。被执行人何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执恢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金国立即自觉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执行担保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有可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何金国在舟山市龙泰船舶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应得��配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