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峻与汤瑾��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峻,汤瑾,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潘花珠,葛小榆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峻。委托代理人刘轶,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瑾。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杉,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璟宸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瑾。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杉,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潘花珠。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杉,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葛小榆。上诉人杨峻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峻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峻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上诉人杨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审判员 杨 怡 鸣审判员 赵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