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邓晓斌与丁忠友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晓斌,丁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130号申请人邓晓斌,男,1984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丁忠友,男,1972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邓晓斌与申请人丁忠友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晓斌与申请人丁忠友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忠友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壹仟柒佰玖拾贰圆壹角(¥1792.1元)全部由邓晓斌承担,邓晓斌已支付贰佰壹拾伍圆叁角(¥215.3元),丁忠友垫付壹仟伍佰柒拾陆圆捌角(¥1576.8元)。二、邓晓斌向丁忠友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垫付医疗费1576.8元、误工费、交通费合计叁仟壹佰圆(¥3100元)整。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丁忠友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向邓晓斌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五、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六、履行协议的地点:西安市莲湖区交警大队。七、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