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怀亮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亮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51号罪犯李怀亮,又名李博,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怀亮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判决发生效力后,2011年4月28日送监执行。2013年10月2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0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怀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怀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亮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