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刘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在外地生病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