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洪霞,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