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杨化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化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杨化唐,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化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60949.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减��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杨化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化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化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化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二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